□特约评论员 林小明
据封面新闻报道,近日,在凉山州西昌市上班的王宇投诉称,1月23日上午,他在西昌邛海景区钓翘嘴红鲌,大约一小时后,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他垂钓,直接“罚款500元”,而收取“罚款”的是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名不正则言不顺,更何况作为惩罚性的罚款呢?罚款,需要具有主体资格并且程序正当。在面对质疑公司是否有执法权、是否可以进行罚款时,该公司改变了说法,表示“这并非罚款,是资源损害赔偿费。”至于有没有提前告知,按公司说法,“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先劝导钓友离开,如果劝导未果再要求赔偿”,但事实是,这名钓友被直接“罚款”(赔偿资源损害费)。此外,因为属于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不能随意安插立牌,故而,该公司也没有在现场竖立“禁钓”或者无证垂钓要赔偿等标识。
其实,这块区域并非不能垂钓,而是垂钓人员必须注册会员,换句话说,掏了腰包就可以钓。
看来,该公司不仅清楚可以做啥不可以做啥,且对自己的权限心知肚明,但是体现在行为上就有点“揣着明白装糊涂”了——没有被质疑前,公司无论是进行“罚款”还是收取“资源损害赔偿费”,既没有向被罚款的钓友表明身份,也没有释明收取的费用是什么名目,更没有向钓友阐明维权方式。总而言之,你不问我不说,反正500元到我这儿了。
难怪,有人会评论:钓友在钓鱼,有人在钓钓友。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罚更不顺。对当事公司而言,一上来没有释明没有规劝,就直接罚款或者要求赔偿资源损害费,是不是有点“不讲武德”?即便有权要求赔偿资源损害费,也得依法按程序来,而不是简单粗暴交钱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