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省两会特别报道|省政协委员司马向林:统一司法执法尺度 优化营商环境

  
2023-01-13 11:18:02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赵诗柯 周靖)税款滞纳金该不该超过税款本金?如何统一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司法执法尺度?今年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省经济法律研究会会长司马向林从优化营商环境、为困难企业减压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建议。11日,司马向林告诉记者,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滞纳金的金额上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因此,实践中,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滞纳金的认识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司马向林说:“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故滞纳金可以超过欠缴税款本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处滞纳金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
  
  司马向林经过调研发现,针对这一问题,多地法院在审理税务机关与企业的纠纷案件时,均适用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例如,在米易县国家税务局与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限期缴纳税款一案中,米易县法院作出(2016)川04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缴纳的增值税13378802.21元及滞纳金4388445.04元,以及从2016年11月19日至实际缴纳之日的税款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所欠税费),法律依据正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因此,司马向林建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米易县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布为示范案例,引导我省税务机关为欠税企业建立责任预期,减轻企业焦虑。与此同时,他还建议我省税务机关借鉴广东省茂名市税务局的做法,主动担当作为,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载明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费滞纳金不超过税款本金。“如此一来,我省率先明确针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有助于为中小微民营企业减轻责任压力,释放投资和建设热情。”司马向林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