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存款子女赡养不能“打折” 渠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

  
2026-11-06 09:55:3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父母自有积蓄为由推脱。近日,达州市渠县法院审理一起老人起诉三名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三名子女以父母名下有12.4万余元存款、足以负担生活医疗开支为由,不愿承担赡养责任。法院审理明确,赡养义务源于身份关系,不因老人有存款而免除,依法判决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原告王建国(化名)、李美玉(化名)是一对年逾八旬的老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在渠县本地生活,长女定居新疆,次女在深圳务工。近年来,随着年事渐高,二老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赡养事宜与子女协商未果,遂诉至渠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长子当庭申请,法院依法查询了二老的银行账户,查明截至今年6月,二人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2.4万余元。

三名子女认为,父母有足够的积蓄,完全可以覆盖日常生活和普通医疗开支,子女无需再支付赡养费,至少应当大幅降低给付标准。二老则认为,存款是自己多年省吃俭用攒下的养老钱,不能因此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另查明,在此之前,三名子女均以不同方式尽过部分赡养义务。长子为二老充值过话费;2019年老家修缮房屋时,两个女儿也均有出资。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具有法定性,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直接免除。结合本案事实与争议焦点,法院逐项作出认定:

赡养为法定义务,父母有存款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承办法官表示,二老均已年满八十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依法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个人养老储备,绝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三名子女作为直系亲属,均应依法承担赡养责任。

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应当以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为首要原则。二老明确表示,当前尚有生活自理能力,暂不要求子女贴身照料,待生活不能自理时再由子女轮流照顾,这是老年人对晚年生活的自主选择,依法应予尊重。同时,考虑到三名子女分处三地、相隔遥远,各有各的家庭实际,法院最终确定:待二老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三名子女按顺序轮流照料,每轮期限为四个月,既符合老人意愿,也兼顾了子女的现实情况。

关于赡养费标准,法院综合考虑二老的身体状况、本地生活水平、三名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最终确定由三名子女每人每月向二老支付赡养费600元。

 “渠小芽”有话说:

法律层面上,赡养义务的核心是身份义务,而非单纯的经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就有权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存款不是免除赡养之责的理由。

更何况,赡养老年人从来都不只是“给钱”这么简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都是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要求。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流淌在血脉里的人伦本分,也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为人子女,不能因家庭矛盾、距离远近、自身暂时的困难,就推卸对父母的奉养之责。子女之间更应互谅互让、同心协力,让操劳一生的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编辑:制作中心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