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以没工作为由拒付抚养费 法官:一分都不能少

  
2026-10-23 09:48:41
     

毕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父母以“没有工作、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荣县法院乐德法庭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16年8月,沈某与杨某非婚生育了沈某某。后来,杨某与沈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沈某某随母亲杨某生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生活费700元,沈某某抚养教育费与住院医药费由双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沈某按照抚养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至2024年2月。但自2024年3月起,沈某开始拖欠沈某某抚养费。至起诉时,经杨某多次催告,被告沈某仅支付了300元。沈某某遂向荣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沈某支付其拖欠的抚养费并将今后的抚养生活费提升至800元/月。

法院判决:被告作为身体健康的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无工作为由进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随着物价上涨及原告实际生活、教育需求的增加,法院认为抚养生活费调整至800元/月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荣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0624.2元,被告须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凭票据负担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系原告生父,双方存在明确的血缘及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案件中,被告以无工作、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责任,但被告身体健康,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其所称 “无工作”,实质是怠于承担抚养义务的借口,该抗辩理由有违公序良俗,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编辑:制作中心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