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失物再次丢失,要不要赔?

  
2026-10-22 17:19:30
     

朱晨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贾知若

近日,巴中市南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拾物再失”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全额赔付损失。

原告孙某在某旅游景区游玩期间,不慎将一条重约13克的足金手链遗失,发现丢失后,孙某多方寻找无果,心急之下选择报警求助。警方通过调取景区公共监控录像,最终确认手链被与刘某一起前来景区旅游的孩子捡拾。刘某陈述,孩子在捡到手链之后交由自己,自己误认为该手链属于工艺品不值钱,并未妥善保管,交由自己孩子玩耍,在后续游玩过程中刘某孩子因为疏忽大意,不慎将捡到的金手链再次遗失,导致孙某彻底无法找回财物。

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孙某多次联系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就赔偿责任、赔付金额等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沟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孙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一方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同时需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若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孩子拾得他人遗失的贵重金手链,已然形成占有事实,但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遗失物二次灭失,其监护人刘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拾金不昧不仅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如果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给予赔偿。另外,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还可能涉嫌侵占罪。因此,日常生活中捡到物品切不可随意丢失。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是法律赋予拾得人的义务。

编辑:制作中心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