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离住宅仅3米夜间噪音扰民 法院认定运营商未尽审慎义务赔偿48.42元

  
2026-10-19 17:59: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新能源充电桩安装距离居民住宅仅约3米,夜间充电产生的噪音影响住户休息,住户就医后起诉运营商索赔。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对一起小区业主起诉新能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能源公司在采取拆除、限时充电等措施前未尽审慎义务,构成污染环境侵权,判令其赔偿业主邹某龙睡眠障碍治疗费48.42元。

邹某安、邹某华、邹某龙一家住在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某小区。2024年10月31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该小区安装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首期配置27台。2024年12月起,该公司在距离邹某安家房屋约3米处安装并运营充电桩。由于充电桩在车辆充电过程中持续发出高强度低频噪音且夜间持续运作,邹某安、邹某华、邹某龙一家因长期暴露于噪音中出现身体问题,多次就医。

多次协商无果后,邹某安、邹某华、邹某龙三人将该新能源公司起诉至新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邹某龙医疗费5541.22元、邹某华医疗费6296.41元、邹某安医疗费21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庭审中某新能源公司辩称,其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安装运营充电桩系合法经营;案涉充电桩为慢充桩,检测报告证明噪音符合规定;公司已设置禁止鸣笛等管理措施,并于2025年4月拆除距离居民楼最近的充电桩、停止夜间运营,已尽到管理职责。三原告未举证证明噪音与其疾病存在关联,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未达到法定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充电桩距离住户较近且存在夜间运营,充电过程中除设备电流声外还有车辆充电操作产生的声音,虽无证据证明噪音超过排放标准,但不能当然认定属于应被容忍的环境噪音。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作为安装及运营管理者,负有防范经营风险的义务,安装位置、运营时间均是其应当考虑的内容。其在充电桩安装近半年后才调整距离并限制夜间充电,此前未尽审慎义务,属于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其提交的备案表、检测报告等只能证明设备本身合规、建设行为合法,不能证明采取措施前运营中产生的声音符合标准或已尽审慎义务。

关于损失赔偿,法院指出,三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仅能证明就医付费的客观事实,无法确认腰椎间盘突出、肌筋膜炎、痛风、2型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等疾病系噪音引起的直观或医学上的病理性伤害结果,该部分费用不应纳入合理损失范围。但充电桩距离较近对夜间休息的影响客观存在,邹某龙因睡眠障碍治疗产生的48.42元应纳入赔偿范围。由于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判决被告某新能源公司支付邹某龙医疗费48.42元;驳回邹某龙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邹某华、邹某安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杜进提醒,充电设施设备合规、项目备案合法,并不当然免除运营者的审慎管理义务。充电桩选址、运营时段等应充分考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居民遇到类似噪音困扰,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就医票据等证据,并可就睡眠障碍等与噪音关联较为直接的治疗费用主张合理赔偿。

 

编辑:曾昌文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