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钱已还清,为何贷款审查仍亮“红灯”?被执行人信息未消除,企业融资就可能受阻。近日,天府新区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托司法信用三项机制,对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张某某及时启动信用修复,开具《履行完毕通知书》,帮其解决企业贷款审查的燃眉之急。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林某某、张某某向唐某某借款13余万元,因未及时还款,申请人诉至天府新区法院,经审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林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本金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张某某支付唐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
但后续林、张二人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分别冻结了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被执行人之一张某某在法院实施冻结后不久主动联系了本案承办法官,非常焦急的表示其作为某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正在向银行提出一笔贷款申请,为了便于其名下企业顺利申请到贷款,在案件进入执行后便主动联系申请人履行了相关支付义务,但银行方面因仍然能够查询到张某某系本案被执行人,这对于其公司放贷的审查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承办法官收到张某某反馈信息后即刻与申请人进行核实,确认张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相关义务,承办团队同时也核实了张某某关于其作为案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但因为同为被执行人的林某某尚未履行相关义务,其名下可控财产也不足以覆盖案件标的,所以本案仍然在执行过程中。
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张某某说明情况并积极协助其进行信用修复,依托法院司法信用三项机制主动启用信用修复措施。按照被执行人满足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向张某某开具履行完毕通知书,载明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解决了张某某放贷审查的燃眉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