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日常通勤顺路无偿搭载工友,本是邻里互助的暖心善举,但善意不能凌驾法律底线,更不能成为违法免责的理由。10月15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武胜县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权责边界,明确好意搭乘≠完全免责,为群众日常出行、邻里互助划定清晰法治红线。
彭某某、潘某某二人同在本地一家家庭农场务工。事发当日,潘某某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搭载工友彭某某前往务工地点,全程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行为。
不料行驶途中,车辆突发侧翻,造成搭乘人彭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武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彭某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潘某某提出抗辩,认为搭载工友属于务工相关职务行为,应当由所属家庭农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潘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搭载行为系农场安排的工作任务,也无相关工时、报酬佐证,依法认定此次搭载仅为工友间自发善意互助行为。
同时查实,潘某某存在多项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其不仅无证驾驶,所驾货运三轮车无号牌、未投保保险,且货运车辆违规载人,存在明显重大过错。
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释法,好意同乘虽可依法适度减轻驾驶人责任,但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潘某某多项违法操作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过错责任明确,不能因善意搭乘完全免除赔偿。
综合全案事实与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对潘某某减轻20%赔偿责任,扣除其前期垫付费用后,判决其赔偿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足额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纠纷圆满化解。
武胜县法院法官温馨提醒,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好意同乘彰显社会温情,但善意必须以守法安全为前提。驾驶人一旦启动车辆,便对车上人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无证驾驶、违规载人、驾驶无保险车辆等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即便无偿载客,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