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报废未通知侵权人?法院:代位求偿金额依法酌减

  
2026-10-13 11:00:56
     

段佳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直接与被保险人协商将车辆按全损处理,却未通知事故另一方侵权人参与定损,后续向侵权人追偿时能否全额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5年7月,王某(化名)驾驶货车与刘某某(化名)驾驶轿车相撞,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驾驶的轿车车龄较长,前机盖、发动机受损严重,经送某汽修厂评估,修理费用可能超过车辆保单价值4.2万余元。刘某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商定采用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未通知王某。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4.2万余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责任比例支付赔偿款1.7万余元。

崇州市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涉案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车辆的定损处置等情况应享有知情权和意见权,车辆在定损时,某保险公司应履行通知王某的义务,并给予合理异议期,听取王某对定损的意见。某保险公司在未通知王某参与车辆定损处置的情况下推定全损明显不当;且定损报告无修车厂签字、盖章确认,存在过错。

根据某保险公司过错程度、事故发生情况、车辆损毁程度、车辆维修成本等实际情况,酌情扣减某保险公司主张的代位求偿金额1.7万余元的40%,该损失由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剩余部分由王某承担。据此,判决王某给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1万余元。

法官提示

机动车推定全损定损属于对事故损失的重大处置,侵权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与异议权。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开展车损定损、推定全损工作时,应当完善流程与相关证据,保障事故侵权人参与定损的程序权利。若定损文书缺少必要签章及查勘人、定损人、核价人签名等关键要素,仅事后发送理赔通知,不足以补正程序缺陷,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