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荣县法院旭阳法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幼女,法庭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温情调解化解矛盾,保障子女抚养权。
应某与陈某婚后生育一女,现年4周岁。原告应某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自身没有抚养能力,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婚生女,双方互相推诿,均要求由对方负责抚养孩子。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经济状况、陪伴照料情况以及孩子长期的生活成长环境,听取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探视、债务承担的意见。
法官向双方释明,父母离婚不改变亲子关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没有时间、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抚养权归属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同时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正常稳定生活。抚养费包含生活开支,大额教育、医疗费用可另行分摊。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放下分歧,最终达成离婚及原告抚养子女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