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华 彭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共同饮酒后护送重度醉酒同伴却未妥善照料,致其滞留小区车辆进出口车道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机动车驾驶员为车主通过代驾平台雇佣的合规代驾驾驶员,案涉车辆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驾公司有代驾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护送人该不该担责?保险赔付应优先用车险还是代驾险?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酌情认定机动车驾驶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护送人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江某某自身承担10%的过错责任,肇事机动车一方责任优先由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
三方起争议
醉酒滞留车道遇代驾车车祸身亡
2024年1月1日凌晨,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左转驶入宜宾市翠屏区某小区时,与坐在小区进出口车辆通行通道处的行人江某某发生碰撞,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前,江某某与王某等人聚餐。餐后,王某打车将处于重度醉酒状态、丧失正常行动能力的江某某送至小区大门外,拟安置其休息。监控视频显示,江某某下车后即摔坐地面无法独立站立,王某多次搀扶均未成功,后江某某自行坐于车辆通行车道内。其间,王某因等候出租车司机返还手机,未将身处危险区域的江某某转移至安全地带,放任其滞留高危区域约15分钟,最终引发事故。
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刘某某,陈某系其通过代驾平台雇佣的合规代驾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质。案涉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代驾公司另行投保限额80万元的代驾责任险。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江某某家属将肇事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及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9万余元。
厘清各方责任
确定代驾场景下的赔付顺位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陈某系代驾公司派遣的驾驶员,代驾事故应当优先适用代驾责任险赔付,而非车辆本身保险。王某则辩称,其与江某某共同饮酒后好心护送,仅属社交情谊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多因一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各涉案主体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比例划分,以及代驾场景下车辆保险与代驾责任险的赔付顺位问题。
关于主体过错与责任比例划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驶入居民小区未尽全面审慎的安全观察义务,未及时发现通道内滞留的行人并采取避让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后判断力、行动能力大幅下降,仍滞留小区车辆通行通道,主动将自身置于交通危险环境中,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自身过错;王某主动将重度醉酒、行动不能自理的江某某护送前往住处,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照料关系,王某负有保障江某某人身安全、消除现实危险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江某某无法正常站立、身处车辆通行高危区域的情况下,未采取转移至安全区域、联系家属等有效保护措施,放任危险状态持续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
结合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综合考量各主体的过错程度、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机动车驾驶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护送人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江某某自身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关于保险赔付顺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付规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法院认为,代驾服务本质上是驾驶员受雇提供驾驶劳务,车辆运行风险仍依附于车辆本身,代驾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质且经车主允许驾驶车辆,属于案涉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因此,代驾肇事同样适用上述机动车保险赔付规则,应当优先由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代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对应限额内承担补充赔付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35720元,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965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护送义务有法定边界,代驾肇事保险赔付有法定顺位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存在两个认知误区:一是认为共同饮酒、护送同伴只是情谊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认为代驾驾车肇事,应当先由代驾平台的保险赔付。法官提示,情谊行为并非免责理由,保险赔付也有法定顺位,切莫因认知偏差错失维权时机。
共同饮酒护送义务有法定边界。共同饮酒、护送同伴本是社会交往中的情谊行为,但情谊行为并不等同于无责。一旦行为人主动承接护送照料义务,即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照料关系,产生法律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放任重度醉酒同伴滞留危险区域引发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打破了“饮酒无责”的认知误区,引导公众在社交活动中既要文明饮酒,更要审慎履行同伴救助义务,守住情谊行为的法律底线。
代驾肇事保险赔付有法定顺位。实践中,代驾肇事的保险赔付顺位长期存在模糊地带,保险公司之间常出现责任推诿。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付遵循“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基本规则。代驾服务本质仍属于机动车使用范畴,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作为随车投保的法定险种和常规险种,应当优先承担赔付责任;代驾责任险属于代驾经营者的职业责任保险,仅对车辆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优先赔付险种。
是不是只要共同饮酒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出事故车主都无需担责?
法官表示,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存在先行行为、是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只是正常共同饮酒,未主动承担护送义务,也没有极力劝酒、强迫饮酒等过错行为,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代驾场景下,如果车主存在选任过失,比如明知代驾驾驶员无相应驾驶资质仍聘用,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未如实告知,车主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遇到类似情形,该如何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对于共同饮酒的同行人而言,发现同伴重度醉酒时,应当及时联系其家属到场交接,或者将其安置至室内等安全区域,切忌放任其处于马路、行车通道等危险地带。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选择代驾服务时,应当确认自身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同时核验代驾平台及驾驶员资质,留存好代驾订单、保险凭证等材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固定事故证据,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