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遏制“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成都出台新规:依法规范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

  
2026-10-12 14:12: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成都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这是成都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作出系统界定,标志着相关治理进入规范化、系统化新阶段。

何以出手:当“打假”异化为“生意”

消费者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市场监督的重要力量。然而,近年来,一种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行为在多地上演,成都亦不例外。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中直言,当前,成都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呈多发频发态势,具有公司化团伙运作、批量模板化投诉、恶意制造违法事实、多渠道缠访缠诉等突出特征。相关主体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追求“小错大赔”“小过重罚”,甚至通过集中囤货、夹带调包、篡改商品信息、虚构瑕疵等手段刻意制造索赔条件,动辄以曝光、差评、持续投诉举报相要挟,索要高额补偿。

大量同质化、格式化诉求涌入12315、12345热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渠道,长期挤占行政司法资源,大幅抬高企业经营合规成本,违背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初衷,破坏公平有序的消费与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全市尚未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区(市)县处置尺度不一,部门协同存在堵点,配套考核容错制度缺位。出台专项制度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如何界定:十二项因素综合研判,四类情形排除在外

《暂行规定》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作出系统界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打假”“维权”等为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判定是否构成牟利性行为,需围绕“消费目的”与“牟利意图”两大维度,参考十二项因素综合研判。

这十二项因素涵盖:购买数量、次数、频率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短时间内多次向同一或同行业经营者购买相同相似商品并反复投诉举报;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仍多次购买同类商品并就相同事由投诉举报;一年内提出或撤回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诉求次数明显异常且材料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征;冒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主动要求向被举报经营者披露个人身份信息;多人协同、批量操作;未举证存在人身、财产实际损害,仅以不影响安全且不会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索赔;以牟利或扰乱正常经营为目的频繁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仅退款;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恶意差评、反复滋扰等为要挟索要财物;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制造或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以及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不得仅凭单一因素即作出判断,具体量化标准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划定了四类排除情形,防止规制扩大化: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的;其他经相关部门研判不构成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情形。

如何处置:分类施策,既鼓励正当维权又打击恶意牟利

《暂行规定》要求,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严格区分“消费者合法维权行为”与“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坚持鼓励正当维权和公益性举报,依法处置牟利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对具有牟利性行为特征的投诉,经综合研判认为构成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调解。对于同一举报人以补充新的事实为由再次投诉的,可以与前次投诉合并处理。对具有牟利性特征的举报,重点审查线索真实性、立案必要性与奖励资格;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嫌违法事实重复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不再另行处理。

针对短期内出现的大量同类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申请,《暂行规定》确立集中处置原则:区(市)县级部门应及时向市级部门报告,市级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提级办理或指定某一县级部门集中办理;市级行政复议机构可依法对相关复议案件提级审理。这一机制旨在统一处置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如何治本:包容审慎执法与经营主体权益保护并重

遏制牟利性职业索赔,既要“堵偏门”,也要“开正门”。《暂行规定》着力构建事前合规引导、事中柔性监管、事后维权托底的全链条保护机制。

在事前合规引导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餐饮、商超、电商等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多发领域,编制专项合规指引,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与风险提示,引导经营者规范标签标识、完善内部管理、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在事中柔性监管方面,《暂行规定》强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线索核查期间,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经立案调查,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避免经营者因微小瑕疵被“小过重罚”。

在事后维权托底方面,《暂行规定》鼓励经营主体在受到涉嫌违法的索赔行为时,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固定证据,澄清事实、恢复商誉;支持生产经营者就涉嫌恶意投诉有关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构成民事侵权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协同:十一部门联手,信息共享与行刑衔接

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往往跨区域、跨领域,单一部门难以有效治理。《暂行规定》明确,市场监管、网信、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林草、商务、文广旅、卫健、信访、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等十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治理工作;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刑线索的信息互通与业务协同,统一处置尺度。

其中,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部门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实现线上甄别、预警和提示,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规律特点,精准定位监管薄弱环节。网信部门对以“打假”“维权”为名“蹭热点”“博流量”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公司化、团伙化作案。对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公司化、团伙化作案。

《暂行规定》所指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娱乐、餐饮住宿、健康服务等消费领域发生的权益争议。规定施行后,其他具有消费投诉举报受理职责的部门,也可参照执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成都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治理,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系统、更加有力的新阶段。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