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资建房协议》无效,法院支持原告拆迁利益补偿

  
2026-10-10 14:29:06
     

近日,一名案件当事人来到遂宁市船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一面印有“明断是非扬正气 情系百姓解民忧”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对法院公正司法、为民解忧表达诚挚谢意。

该案系一起因农村合作建房引发的合同纠纷。多年前,原告委托他人与被告签订《出资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旧房改造资金,被告将自有农村房屋进行改建。协议同时约定,若遇政府征地、开发商开发等情况,房屋搬迁补偿金由双方各领取50%。房屋建成后,于数年前被纳入拆迁范围,被告陆续获得多套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原告多次催要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出资建房协议》名为联合建房,实为房屋买卖,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实则处分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原告因协议无效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不予处理将导致利益失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比例、房屋贡献度及安置房屋补差等因素,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利益补偿款38万余元。该案经二审判决维持并已履行到位。

面对这类涉民生复杂纠纷,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妥善平衡当事人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遂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