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成年人因一时冲动打赏后反悔,能否要求主播返还?近日,荣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郝某是某平台主播,主要进行表演、聊天互动等娱乐直播。2024年4月30日,原告孙某进入郝某直播间,因受其直播表演吸引进行打赏,随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并频繁聊天。2024年4月30日至5月7日期间,孙某在该平台充值并向郝某平台账号打赏共计116293元。事后,孙某以郝某虚构感情、以获取打赏为目的,存在明显欺诈故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对郝某的打赏无效,并判令被告退还打赏款项116293元。
荣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诱导打赏、欺骗情感等欺诈行为,亦不能证明郝某的直播存在违规违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情形。法院认为,孙某向郝某的打赏行为合法有效。其要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返还打赏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打赏是观众表达对主播的喜爱与支持的常见互动方式。从法律性质看,观众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而非无偿赠与。主播通过表演、互动向观众提供情绪价值,观众获得精神满足,双方存在对价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打赏行为系自主行使消费权,打赏后反悔并主张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除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人民法院对其确认打赏无效、返还打赏款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时,网络主播应当坚守底线、合法合规开展直播活动,不得依靠低俗擦边的方式博取流量、获取不当收益。司法既要依法尊重合规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变现获利的正当权利,也要引导直播行业规范发展,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与良好的商业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