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致邻里房屋被淹,要不要担责?

  
2026-10-09 16:36:38
     

陈潇 曾晓梅 李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面对突如其来的洪水,村民紧急开闸放水排险,却导致下游邻居房屋被淹,被索赔4万元。紧急避险,究竟能不能成为“免责金牌”?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潇团队现场走访、联动村社,通过多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厘清紧急避险法律边界,实质性修复邻里关系。

2026年7月,连日暴雨导致某村内灌溉渠水位暴涨、濒临漫坝,村民彭某家及其周边群众住房及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主干渠道排水受阻,为快速泄压、防范更大洪涝灾害,彭某紧急开启应急闸门排水。险情虽得到有效控制,但下泄水流造成下游村民尹某房屋进水,屋内财物被淹受损。尹某认为彭某擅自开闸存在过错,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彭某辩称,其开闸排水是在危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是为保护大家的共同利益,主观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自然原因引发险情,行为人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险情由暴雨自然引发。彭某在渠道即将漫坝、险情紧迫的情况下开闸泄压,是为保护自身及周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措施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符合紧急避险法定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彭某避险措施适度合理、未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紧急避险并非绝对免责,该行为客观造成尹某财产损失。依据公平原则,避险人虽无赔偿义务,但可对受损方给予适当补偿。

为实质化解纠纷、修复邻里关系,避免“一场官司十年仇”,法官团队先后多次入户查看水淹现场、核实实际损失。同时依托多元解纷机制,联动社区基层力量开展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双向疏导,缓和双方对立情绪。调解过程中,法官肯定了彭某紧急排险、守望邻里的善意行为,同时引导其体谅对方无辜受损的实际困境。同时向尹某释明紧急避险法律规定,劝导其理性看待极端天气引发的意外损失,合理调整维权预期。经多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某一次性补偿尹某3000元,纠纷就此了结。彭某当场履行完毕,邻里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紧急避险制度旨在通过合理权益取舍,规避更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与群众整体利益。邻里危难相助、主动避险的善意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鼓励和保护。实施紧急避险时应审慎处置,尽量兼顾周边邻里权益,提前预警、协助防范,减少次生损失。因自然险情引发的避险损害,邻里双方应互谅互让、理性协商,依托合法渠道化解争议,共同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