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致人伤 车主未开车为何获刑?

  
2026-10-09 16:48:40
     

盐边法院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朋友相聚庆生,把酒言欢。一场聚会散场后,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毁。盐边县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件引人深思:肇事司机受到刑事处罚,车辆所有人并未亲自开车,同样被法院判处刑罚。一起危险驾驶案,为广大群众敲响法治警钟。

酒后换驾酿事故 凌晨车祸致伤人

2025年3月6日晚,丰某芬前往盐边县永兴镇一处KTV,为朋友贺某碧庆祝生日。席间众人饮酒,当晚23时许,马某解、马某发赶来一同聚会,饮酒持续至次日凌晨两点。

聚会结束,马某解驾驶本人小型轿车,丰某芬坐副驾驶,贺某碧、马某发乘坐后排,车辆从永兴镇往渔门镇方向行驶。行至S221线永兴镇某桥梁路段时,马某解与丰某芬互换座位,由已经严重醉酒的丰某芬接手驾驶。


车辆行驶至永兴镇湾塘路段,先是撞击路边防护栏,继而与对向杨某体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货车乘车人杨某洛受伤、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丰某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检测,丰某芬呼气酒精含量251mg/100ml,抽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23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丰某芬承担伤者医疗费,修复受损车辆,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明知对方饮酒驾驶 车主同车共触刑

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丰某芬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某解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丰某芬已经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且同车随行、放任醉酒人员驾车,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丰某芬醉酒驾车肇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依法不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丰某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马某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破除认知误区 守住安全法治底线

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存在法律误区,认为只要自己不开车,就不会触犯危险驾驶罪。本案清晰释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仍然出借车辆,放任醉酒人员驾车上路,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同行人员负有劝阻义务,不能对酒驾风险置之不理。

法官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非只是驾驶员的行为准则。机动车所有人切勿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广大市民也不要搭乘醉酒人员驾驶的车辆。绷紧交通安全之弦,严守法律底线,既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守护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