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法官,我们私下已经达成和解,请解除对我的执行措施。”
“徐某某,经查证,这份和解协议是你自己伪造的!现依法对你进行罚款及司法拘留。”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办理一起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徐某某为解除执行措施,竟伪造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企图蒙混过关。执行干警敏锐察觉、细致核验,当场识破骗局。最终,徐某某因妨害执行,被依法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徐某某的案件自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流区法院便依法对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然而,徐某某不思履行,反起歪念,自行“炮制”了一份与申请执行人的和解协议,谎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要求解除措施。协议交到执行员手中,几个疑点立刻引起了警觉:协议内容粗糙、关键条款缺失,申请执行人的签名笔迹也明显异常。执行员当即致电申请执行人核实,对方明确表示:从未与徐某某达成和解,更未在文件上签字。谎言当场被拆穿。
铁证面前,徐某某承认了伪造协议、逃避执行的违法事实。双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真实性是法院审查解封、解除措施的前提。伪造和解协议,既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向法院提交虚假材料、企图欺骗司法机关,应予以处罚。
执行和解是善意履行的“快车道”,绝非逃避执行的“避风港”,更不是可以伪造的“通关文牒”。任何以虚假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得逞,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所有被执行人:诚实守信是法定义务,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伪造证据、虚假和解、隐匿转移财产等妨害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