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过错叠加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厘清交通肇事赔偿责任边界

  
2026-09-23 10:52:38
     

李源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唐万贵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操作不当、机动车违法占道停车,两类过错叠加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受伤。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划定各方侵权责任,厘清保险赔付与个人赔偿的法律边界,为同类道路交通纠纷处理提供司法参考。

两车相撞致人受伤 保险赔付留有缺口

2025年12月27日8时许,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任某某出行,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范某某违规停放在道路一侧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搭乘人员任某某受伤,人身与财产均遭受损失。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吴某、范某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任某某无责任。

受伤后,任某某入院接受治疗。经核算,本次事故给任某某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198.86元。涉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20106.96元,剩余1091.89元属于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就保险未覆盖部分的损失,任某某认为吴某是自身受伤的主要诱因,遂于2026年6月17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先后于2026年7月22日、7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依法划分责任 明晰保险与侵权赔偿界限

庭审中,原告任某某提出,保险不予赔付的剩余损失,应当由吴某、范某某二人各承担50%。法院审查认为,该诉求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客观,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2026年8月18日,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先由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保险赔偿仍有缺口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据此,法院判令吴某、范某某分别向任某某赔偿损失545.95元。

以案释法纠误区 敲响安全出行警钟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是非机动车驾驶过失与机动车静态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典型案例,明晰了道路出行各方主体的法律义务,破除不少群众的认知误区。

压实非机动车驾驶人承运安全义务。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高频使用的代步工具。法官提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他人,负有谨慎驾驶、保障搭乘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即便属于无偿好意搭乘,一旦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搭乘人受伤,驾驶人不能以免费搭乘作为免责理由,仍要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明确静态交通违法同样需要担责。不少群众存在“车辆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的错误认知。机动车违规占道停放,哪怕车辆熄火静止,也会侵占通行空间,干扰正常通行秩序,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只要违停行为和事故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停放人就应当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划清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的边界。交通事故理赔并非全部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兜底。按照法律与保险合同约定,非医保用药等部分开支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但不能就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义务。保险赔付之外的损失,应当由事故各方按照责任比例自行分担,这一裁判标准也进一步统一了同类案件的审理尺度。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骑行非机动车还是停放机动车,都应当恪守道路通行规则。每一个细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埋下安全隐患,各方应当树立安全出行意识,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发生。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