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千万借款不还 次债务人悄悄将钱还给了债务人

  
2026-09-16 18:26:2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欠下千万借款不还,债权人李某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A公司却在收到法院应诉文书后,悄悄把2万元还给了债务人吴某某,还声称“就是不愿意将钱给李某”。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款项2万元。

2019年,吴某某因个人及家庭需要,向李某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然而借款到期后,吴某某分文未还。2024年,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全部请求。裁决生效后,吴某某仍拒不履行,执行亦“终本”,案件陷入僵局。

就在此时,李某发现A公司尚欠吴某某2万元未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怠于行使权利的债务人吴某某向次债务人A公司讨要这笔2万元欠款。而A公司刚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等庭前文书后,立马私下将2万元欠款归还至吴某某的账户,并向法院称“就是不愿意将钱给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李某对吴某某享有的1000万余元债权已经仲裁裁决确认,系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其次,吴某某对A公司享有的2万元借款债权也已查证属实,且该债权早已到期。吴某某既不履行对李某的还款义务,也不向A公司主张债权,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已实质影响李某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全部前提条件。

其次,关于“A公司已于2026年3月向吴某某归还2万元”的情形,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对诉讼争议标的的处分均应受限制。该还款行为发生在本案立案且A公司收到法院庭前文书之后,还款前亦未通知债权人李某,该行为违背了代位权诉讼的“直接受偿规则”,且有违诉讼诚信,故该公司作为次债务人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权利,属于债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诉讼遵循“直接受偿规则”:一旦代位权诉讼提起,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私下向债务人还款。私下还款不仅不能免责,还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诉讼诚信。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串通转移财产,架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

法官提醒: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代位权诉讼期间,私下还款不能免除法律责任——任何试图通过“暗箱操作”“私下和解”等方式规避债务的侥幸心理,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