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利用执行和解程序转移财产,成都新津一“老赖”被判处罚金6000元

  
2026-09-15 15:53:11
     

陶颖 刘彦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9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利用执行和解无偿转移商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军罚金6000元。

2015年,郭某军与张某登记结婚。2022年4月,郭某军与梁某、周某签订了一份《梁某转郭某军支付协议》,约定由郭某军向周某支付17.85万元。2022年10月,郭某军与张某离婚时,未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和财产。2023年,新津法院受理郭某军与周某的合同纠纷案,保全查封了郭某军、张某名下的商铺,并依法判决郭某军支付周某15.8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已经向周某支付款项3万元,郭某军与周某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周某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请求对郭某军、张某名下的商铺解除查封。同年12月,郭某军将其与张某共有的商铺无偿转让给张某。后因郭某军未履行和解协议,周某申请恢复执行,发现涉案商铺已转移至张某名下。因郭某军的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津法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郭某军向周某履行完毕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被告人的相关犯罪情节、涉案金额、主动全面履行判决义务、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郭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军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新津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系典型的利用执行和解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履行义务,却恶意利用执行和解程序解除自有商铺查封,并迅速将财产转移,恶意缩减自身可执行财产,导致生效裁判长期无法执行,主观规避执行的恶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