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游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川西小环线旅游途中,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旅行社委托不具备营运资质的司机接送游客,存在选任过错,需在司机赔偿责任的30%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024年10月1日,靳某代表赵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提供川西小环线3天拼团旅游服务。10月4日,赵某乘坐由纪某某驾驶的七座小客车,行驶至G05京昆高速成雅段时,与前方因故障停车的刘某某驾驶的,归属于成都市金牛区某服装商贸部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多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纪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胸骨柄骨折、脑震荡等,出院医嘱建议休养三个月。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纪某某、某旅行社、刘某某、金牛区某服装商贸部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纪某某系七座小客车登记车主,车辆性质为非营运。某财保凉山支公司承保了该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某财保四川分公司承保了某服装商贸部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纪某某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方,应对赵某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旅行社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委托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纪某某接送游客,具有一定过错,应在纪某某赔偿责任30%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某汽车租赁公司因证据不足,不承担侵权责任。金牛区某服装商贸部作为登记车主,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赔偿,法院指出,事故发生时赵某系七座小客车车上人员,某财保凉山支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另案处理。某财保四川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赔偿。
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9105.72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机票退票、酒店无法退款等间接损失。邛崃市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依法判决某财保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837.72元;刘某某赔偿380.4元;纪某某赔偿887.6元;某旅行社在266.28元范围内与纪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