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出借银行卡、跟着跑跑腿、买点黄金就能轻松赚佣金?小心沦为电信诈骗洗钱链条上的工具人!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一起电诈下游洗钱案件,从幕后指挥者,到现场车手,再到提供银行卡的卡农全部获刑。虽然部分嫌疑人获利仅有几千元,却要为数百万元的涉案赃款承担刑事责任。一起来看清这条完整的犯罪流水线,守住自己的“钱袋子”与人生自由。
2025年1月,被告人王某指挥被告人焦某勇、杨某、李某星纠集“卡主”赴天津办理银行卡,以“国家扶贫款”“找工作”为话术诱使被告人张某华、曹某(另案处理)等人异地办理银行卡。后以2万元左右资金转入转出制造“流水”养卡,待电信网络诈骗赃款集中入账后,带领“卡主”通过虚假购销合同在银行取现、前往不同商场购买大量黄金等方式转移。
经查,被告人张某华名下银行卡承接被害人易某的被骗资金148万元,后银行取现99.6万元、金店购金48.29万余元交付上游犯罪人员。曹某名下银行卡承接郑某、沈某、李某、韦某等多名被害人被骗款项,合计80.25万元,先后通过购金转移赃款77.95万余元、取现转移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焦某勇、杨某三人自述获利1400元至3700元不等。钱不多,事却不小,涉案电诈资金超228万元。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焦某勇、李某星、杨某、张某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对五人按“指挥者—车手—卡农”三个层级精准量刑:指挥调度层的王某通过加密群组承接上家任务、提供启动资金、排人派活、收取现金、黄金并送交上家,是连接上线与执行层的核心枢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现场执行层的焦某勇、李某星、杨某带卡主办卡、取现买金、跟单盯场、事后删记录。其中焦某勇系累犯、坦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四万元;李某星、杨某均系自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和二年,各处罚金四万元和三万元。卡农层的张某华提供银行卡、配合刷流水、取现买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电诈下游洗钱犯罪的典型样本,作案链路已形成固定模式:上游隐形上家通过加密通讯工具发布指令,中层指挥者负责“排人、接货、交差”,执行层车手带“卡主”办卡、刷流水、取现、买金,底层卡农则被“国家扶贫款”“刷流水办贷款”“高薪工作”等话术引诱前来提供银行卡。
法官强调:认定“明知”并不仅仅依赖被告人的口供——跨省销卡办卡、用虚假购销合同取现、短时间内批量购买巨额黄金,这些客观异常行为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非法。同时,上游诈骗分子即便在境外未到案,只要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能查证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下游洗钱犯罪照样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
一是警惕虚假扶贫贷款,莫贪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国家正规扶贫补贴、银行普惠贷款等惠民政策,均有严格的官方审批流程、公示渠道和申领条件,绝不会要求个人接收陌生人大额转账、取现返现或代购黄金刷流水。凡是以“出借银行卡刷流水”为由承诺高额回报的,大多都是骗局。
二是不要随意出借、出售“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属于个人重要金融凭证,仅限本人合法使用。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均属于涉“两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仅出借卡片供他人使用,也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是量刑依据涉案总额,与个人获利多少无关。本案中,张某华仅获利数千元,却因协助转移148万元诈骗赃款被依法判刑。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是涉案赃款总额、犯罪情节轻重,而非个人非法获利金额,切勿因小额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葬送个人前程。
四是警惕陌生高薪邀约,可疑情况立即报警。但凡遇到“高薪借卡刷流水”“异地出差办卡返利”“代购黄金赚取佣金”等非常规赚钱邀约,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拒绝、果断远离。一旦发现可疑线索,立即拨打110报警,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工具人”。同时,提醒各黄金珠宝等贵金属经营商户,日常经营中如遇消费者装扮异常、购买行为不符常理、交易金额异常、刻意规避登记核查等可疑交易情形,需及时留存交易记录并报警报备,严守合规底线,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蒋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