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梅 寇正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9月4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近年来广安法院坚持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持续压缩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今年以来,广安法院打击拒执犯罪13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明某与广安某租赁设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明某应向该公司支付9.39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明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查,明某为逃避执行,主动联系工程付款方,通过其他微信账户收取工程款3.5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租豪车、KTV、酒吧等娱乐及高消费活动。执行法官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明某共计给付款项9.9万元,明某现场给付2.9万元,剩余7万元达成分期履行计划。鉴于明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广安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赵某、姜某与广安市前锋区某租赁站(下称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赵某与姜某应向某租赁站支付租金、违约金共计49.58万元。执行中,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执行法官线上查控与线下调查核实,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前锋区法院成功找到并传唤姜某接受调查。
经查,姜某自2019年起便使用其老婆王某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2020年至2025年期间,姜某在广安、华蓥等地承包建筑外架搭设工程,使用该微信账户收付款,收支流水均达100万元以上。前锋区法院依法对姜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起诉,前锋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倪某与四川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倪某应向四川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70余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倪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冻结倪某在某电力公司的工程应收款,因倪某既不主动推进工程结算,也不配合法院工作,致使工程剩余款项无法确定而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依法对倪某进行拘传调查,查明倪某多次借用他人微信账户收支款项,往来流水频繁、金额较大,明显存在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在强制执行和面临刑事追责双重压力下,倪某主动对接某电力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同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并取得对方谅解。鉴于倪某认罪认罚,华蓥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张某与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应偿还杜某借款本金114.6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张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张某要求案外人程某归还欠款,程某安排其朋友刘某分6次将8万元转至张某侄儿的银行账户,后张某侄儿将8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全部转至张某使用的他人微信账户。张某收到钱后并未将钱还给杜某,而是另作他用。执行法官将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侦查及审理中积极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武胜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谢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谢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某应向谭某偿还本金及利息3.1万元,但到期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谢某长期使用案外人陈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该微信账户在2023至2026年期间,累计收入35.42万元、累计支出44.40万元,系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而拒不履行。鉴于此,邻水县法院对谢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同时将谢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6年5月,谢某在浙江温州被抓获到案,在侦查与审理期间,谢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谭某书面谅解。结合谢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书面谅解等情节,邻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次拒执,罪责加身!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广安法院捍卫司法权威和守护民生福祉的缩影。广安法院将以更实的举措、更强的合力,持续织密惩戒失信法网,以实实在在的执行成效守护司法公正。
【温馨提醒】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实施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协助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8.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0.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12.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13.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4.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5.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6.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
17.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