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车辆使用数日后要退货 法院“隔空”化解山东商家与宜宾买家买卖合同纠纷

  
2026-09-03 17:25:27
     

周光鸿 赵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山东商家与宜宾南溪买家,因网购新能源观光车退货,就运费、车辆折旧损失各执一词,双方僵持不下。近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创新采用微信群“线上沟通+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司法确认的组合方式,“隔空”化解这起跨区域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微信转账履行付款义务。

一辆车,退得“不愉快”

原告系远在山东的新能源观光车网络销售商家,被告系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居民。2026年4 月,被告通过电商平台向原告购买新能源观光车一台。车辆收货后,被告实际使用数日,随后向电商平台投诉并申请退货退款,电商平台最终同意退货申请。

但就退货后续费用与损失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交易前客服已明确告知该车辆无法上牌,被告知情仍下单购买,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被告收货使用后再退货退款,属于恶意退货,故要求被告承担运费6620元及车辆折旧损失2700元。被告则辩称,退货事出有因,且原告作为经营者并未完全履行承诺,自己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争议大,但调解有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发现,该案标的额不大,但双方对立情绪较强。若直接判决,既难以实质化解矛盾,还会因原告远在山东增加其诉讼成本。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建立微信调解群作为线上调解阵地,并同步将案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逐一听取双方诉求,梳理争议焦点,从法理、情理两方面释法明理。一方面,向被告讲明买卖合同诚信履约的法定义务,以及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退货应承担相应费用的相关规定,引导其理性看待自身责任;另一方面,与原告充分沟通,结合电商平台已实际完成退货退款、损失认定需综合考量、异地维权成本较高等现实因素,建议其换位思考、合理调整预期。经多轮沟通后,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结合自身实际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运费1500元。


调解方案达成后,承办法官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引导双方扫码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小程序签字确认,并及时制发调解书。当日,被告收到调解书后,随即通过微信转账将1500元运费付给原告。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