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英 黄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仍有不少人心存侥幸,在法庭上耍“小聪明”——虚构事实、虚假陈述,妄图投机取巧谋取利益。该行为不仅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干扰案件事实查明,还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害法院公正审理。

近日,成都双流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原告王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严肃训诫。王某认清自身错误,当庭递交悔过书。
今年3月25日,原告王某向双流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耿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开庭审理时,耿某未到庭应诉。庭审中,承办法官徐海英针对案涉借款交付细节向王某核实,王某主张“其中48700元为银行转账,剩余1300元因银行卡余额不足,特意回家取现金交付耿某”。为核查款项交付真实情况,法官要求王某提交借款前后一年的银行账户流水。经核查,借款发生前,王某账户已有5万元入账,账户余额完全可以足额支付借款,其关于“回家取现金交付”的说法系虚构。面对银行流水的“铁证”,王某承认作出虚假陈述,称编造情节是担心被认定为高利贷。承办法官针对王某违反“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行为开展批评教育并予以训诫。经法官释法明理,王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今后将诚信诉讼,并当庭写下《悔过书》。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的诚信底线。法庭不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博弈场”,个别当事人为追求利己裁判结果,刻意隐瞒细节、虚构交付过程、歪曲案件事实,企图误导裁判,看似是耍小聪明,实则是漠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最终只会自食恶果。
虚假陈述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双双在此提醒,在法庭上“扯谎”,视情节轻重,将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倘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还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维权应当走合法途径,参与诉讼务必恪守诚信原则,如实举证、如实陈述,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