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晶 石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邻里和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楼道通行、公共空间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本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可一旦冲动行事、采取暴力损毁财物的过激方式,不仅会激化邻里隔阂,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矛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人因楼道琐事两次持械打砸邻居防盗门,法院结合房屋门体折旧情况,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
楼道琐事起冲突 两度持械损毁邻居家门
王某某与张某某是同一楼栋的对门邻居,涉案房屋为王某某所有,由其与女友共同居住。2024年3月,王某某女友与张某某因楼道通行问题发生口角,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张某某持铁质棍状物,故意击打损毁王某某住宅防盗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处置,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张某某拒绝调解,矛盾并未得到化解。
时隔一个月,2024年4月,张某某再次持铁质棍类器具打砸该户防盗门,致使房门多处部位损坏。事件发生后,王某某为处理门锁问题花费开锁、换锁费用350元,后续又花费3800元购置全新防盗门进行整体更换。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共识,2025年10月20日,王某某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财产损失4150元,同时主张房屋租金损失3000元。
庭审厘清争议焦点 依法核定财产实际损失
2025年11月1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案件的两大争议焦点摆在法庭面前:一是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各项损失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房门受损照片等系列证据,能够完整印证张某某两次持械打砸防盗门的客观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多项索赔诉求,法院结合证据规则与法律条文逐项审查认定。其中,350元开锁及锁芯更换费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坏系被告打砸行为直接造成,被告亦不予认可,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3000元房屋租金损失,相关租房合同承租主体为原告女友,即便相关支出属实,也不属于原告直接财产损失,该项诉求同样未得到法庭采纳。
对于3800元全新防盗门购置款,法院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案涉防盗门已经使用十余年,存在自然折旧损耗,原告直接按照全新产品价格主张赔偿,却未能举证原门受损前实际价值。承办法官综合房门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受损时实际市场价值等多重因素,酌定本案财产合理损失为1000元。
旧门折旧判赔千元 法官呼吁理性处理邻里矛盾
2025年12月29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朝夕共处,难免遇到生活摩擦。遇到分歧,应当理性沟通,依托社区调解、人民调解等合法渠道化解纠纷。动辄持械损毁他人财物,既会破坏邻里关系,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触及刑事法律红线。本案裁判同时结合《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倡导广大市民邻里之间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遵守文明行为准则,以理性方式处理生活矛盾,共同维护和谐的社区环境,夯实基层社会治理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