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若尘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资阳法院发布了两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检法联动出击,精准打击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陈某聪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陈某聪微信账户资金流转异常,他掌握的大量资金通过他人身份注册的微信账户进行流转,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遂通过打击拒执犯罪定期会商机制,与雁江法院执行局核实涉陈某聪案件执行情况,发现其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
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明,陈某聪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为隐藏、转移财产而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并利用该账号进行大额转账以规避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执行法官迅速固定陈某聪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向检察院同步通报案件执行情况。
2026年,该案经雁江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聪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并转移资金,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案例二: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任意使用大额资金,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陈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400余万元,因陈某未按判决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陈某限期向李某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并须如实申报财产及变动情况。然而,陈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不仅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将其陆续收回的40余万元使用殆尽,且拒不如实申报。
乐至法院审理认定,陈某在执行中拒绝报告财产变动情况,在案件执行期间将40余万元收入使用殆尽,已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的合理限度,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已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