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要遭了!《宜宾市电动自动车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6-08-28 14:46:4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进入电梯轿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等行为一直是居民小区安全隐患。8月28日,记者从《宜宾市电动自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行为至此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整部条例从车辆源头、道路通行、停放充电多个环节统筹制度设计,既守住安全底线,又尽量避免增加群众不必要负担。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全环节作出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及头盔、电池等配件必须符合国标、具备3C认证;明确销售者要建好进销台账,提供发票、合格证;规范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原厂技术参数开展维修服务。同时严格禁止改装、拼装、加装车篷、改动电池电机等危险行为,从源头减少不安全隐患。此外,条例还鼓励个人投保人身伤害、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市民骑行增加风险兜底,分散骑行交通事故风险。

条例明确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禁止醉酒驾驶、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加装车辆等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基础要求,从规范驾驶行为上保障安全通行。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坚持教育优先,以责令改正、警告为主,辅以小额罚款,体现宽严相济的立法导向。立足群众接送未成年人等现实生活需要,合理设定载人规则,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满足群众日常出行刚需。同时,条例要求快递外卖、互联网租赁企业把交通安全、充电安全纳入管理制度、考核和平台算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少从业人员违法骑行、停放带来的安全风险。

条例针对楼道停放、电梯进车、私拉飞线充电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方面强化设施供给,压实属地政府责任,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从硬件上解决“停车难、充电难”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划出消防安全禁止红线,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停放或者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楼梯间,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以禁止性规定防范不安全因素。同步压实物业服务人、充电场所管理者的巡查劝导、隐患报告、日常运维职责,构建闭环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哪些行为将负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非法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以内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就近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及时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楼梯间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