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麒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汛期暴雨来袭,小区电梯频繁浸水故障,不少业主下意识认为是物业管护缺位,进而选择拒交物业费维权。8月27日,记者从武胜县人民法院获悉,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清晰厘清房屋建筑缺陷与物业服务失职的责任边界,明确电梯先天建筑瑕疵≠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依法不予支持。
每逢夏季暴雨天气,武胜县某小区楼栋电梯便频繁出现浸水问题,导致电梯故障停运、居民出行受阻。长期受电梯浸水问题困扰,小区业主吴某红、张某心生不满,认定电梯反复进水是物业公司日常管护、巡查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自2024年起,两名业主以此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用。
物业公司多次与两名业主沟通协商,解释电梯浸水的真实原因、告知维权途径,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催缴无果后,物业公司依法向武胜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红、张某足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当庭提交完整工作记录佐证履职情况:每次电梯浸水后,物业工作人员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清理水渍、排查故障隐患,快速修复故障电梯,保障居民基本出行。针对反复浸水问题,物业还主动对电梯井防水设施进行加固整改,全面完善防护措施,已充分履行小区设施管护、应急处置的物业服务义务。
而吴某红、张某坚持自身诉求,他们认为即便物业事后整改修复,也无法彻底杜绝暴雨浸水问题。反复维修不仅影响居住体验,长期损耗还会消耗房屋大修基金,最终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二人当庭提出,只有物业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保证电梯不再浸水、后续浸水由物业全权担责,才愿意补缴物业费。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细致核查、实地勘查查明,案涉楼栋电梯频繁浸水,根源是房屋建设阶段遗留的建筑先天防水瑕疵,属于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并非物业公司日常管护疏漏、履职不到位导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核心职责是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日常养护、故障处置、应急保障,无需为房屋先天建筑缺陷承担无限兜底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电梯浸水后处置及时、整改到位,已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服务失职、履职瑕疵问题。
面对法官多次调解释法,两名业主仍固执己见、拒绝缴费。武胜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某红、张某足额支付拖欠物业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两名业主不服判决结果,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广安中院审理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
很多业主存在维权误区:只要小区设施出问题,就直接归责于物业、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实则不然,维权必须分清责任主体、严守法律边界。
房屋建筑防水、结构缺陷等先天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为楼盘建设开发商,不属于物业服务履职范畴。物业公司仅承担事后排查、维修、应急处置的义务,无需为建筑遗留缺陷终身兜底。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按约定全面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不得以主观不满、设施先天问题等非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业主苛求物业对自然天气、建筑先天缺陷造成的问题作出绝对无风险承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违约行为。
本案判决有效纠正了群众物业维权认知偏差,划清建筑质量责任与物业服务责任的边界,既依法保障物业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也引导广大业主树立依法、理性、文明的维权理念,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小区物业服务环境提供了典型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