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离婚之后一方却不按约定足额给钱。8月26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前锋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明确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罗某与秦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二人在2024年9月协议离婚,并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协议当中明确约定,由秦某向罗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秦某只向罗某转账支付10000元,尚有20000元尾款迟迟没有兑现。
罗某多次向秦某催要剩余款项,秦某均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推脱,拒绝继续支付。索要无果,罗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支付剩余的20000元补偿金,并承担本案保全、诉讼相关费用。
庭审中,秦某认可离婚协议的约定,但依旧以经济条件差作为抗辩理由,不愿支付尾款。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秦某未足额给付补偿金,已经构成违约,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的法定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罗某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20000元,并承担财产保全费220元以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如果义务人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两年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前锋区法院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不是一纸空文,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等条款,在完成离婚登记后即具备法律效力。离婚之后,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单方反悔、逃避约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建议,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把补偿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写得具体明确。同时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聊天催告记录等证据。一旦对方拒不履约,可及时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