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债务该何去何从?

  
2026-08-26 17:53:10
     

熊思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银行起诉借款人,立案后却发现借款人已于起诉前一年离世,面对这一情况,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另辟蹊径?近日,泸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这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年,潘某向泸县某银行申请34万元购房贷款,放款后,其始终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直至2025年6月,潘某突然停止还款,出现长期逾期情况。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院通过多种渠道均无法联系到被告潘某。经多方调查核实,确认潘某已于银行起诉前因病离世。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作为案件适格被告,法院依法可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银行可向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另行追责。但该处理方式需当事人重新起诉,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还可能因遗产继承争议滋生新的矛盾,无法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主动对接潘某生前居住的社区,成功联系到其法定继承人,即妻子许某与女儿小潘。起初,母女二人对此事极为抵触,称二人长期在外生活,并未与潘某共同居住,对案涉债务不知情,明确表示不会继承潘某的遗产,还可出具放弃继承声明,拒绝承担相关债务处理责任。

承办法官查明,潘某名下遗产仅有案涉贷款对应的抵押房产,许某、小潘虽口头声明放弃继承,但尚未将该房产移交当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代管。针对该情况,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二人明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后,在遗产完成移交前,仍需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管理、处置遗产;同时,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无需超额担责。

经过法官多轮沟通调解,许某、小潘充分明晰自身权利与义务,主动配合案件处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母女二人将在继承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依法清偿案涉银行贷款本息,这场债务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