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说“停车后饮酒” 法院为何判他有罪?

  
2026-08-25 17:33:28
     

张樱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以“停车后饮酒”为由进行辩解,最终,雁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

货车司机李某于2023年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2025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聚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来到雁江区马三路,下车后径直进入某茶馆向他人讨要欠款,双方发生冲突并报警。

民警到场后,群众反映李某满身酒气。后李某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达到醉驾入刑标准。

李某辩称:自己是车辆停稳之后,为壮胆才在车内喝了大半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开车时并没有饮酒。因涉案车辆在案发后被李某亲友开走,现场没有找到酒瓶等物证。附近监控完整记录全过程:李某于22:36:45开始停车→22:36:47关闭远光灯→22:36:51关闭车前灯→22:36:53熄火→22:36:55打开车门→22:36:58下车,从停车到下车仅13秒,整套动作连贯,客观上不可能同时完成开瓶、饮酒、放酒瓶等一系列行为。

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侦查实验,侦查人员在停车后喝完与牛栏山白酒约同等数量的矿泉水耗时33秒。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2月4日对该案提起公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李某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表示,如果车辆完全停稳熄火后才饮酒,驾车时并未醉酒,不构成犯罪。但本案李某的辩解与监控客观事实相悖,依法不予采信。此外,李某有酒驾行政处罚前科,量刑予以从重考量。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