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8月17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某、钟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内江审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案件。
2022年底,邹某某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他人生产柴油,约定由邹某某负责处置生产产生的含油废白土渣并收取处置费用。2023年3月至2025年4月,邹某某安排钟某某等人,通过将含油废白土渣混合页岩石销往机砖厂、就地掩埋、露天堆放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73.87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案涉含油废白土渣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9.43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危害,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委托专业机构规范化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对污染土壤开展开挖清理、覆土复绿。目前涉案场地已完成无害化治理,区域环境污染风险全面消除。

(修复前现场照片)

(修复后现场照片)
法院审理查明,邹某某、钟某某违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二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完成生态修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修复优先的立法宗旨,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下一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惩治污染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生态损害修复义务,以司法守护一方绿水青山。
【法官提醒】
企业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处置。随意掩埋、堆放、倒卖危险废物,不仅会造成土壤、地下水长期污染,行为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