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 能否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法院:允许合理追偿

  
2026-08-21 13:54:2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伤,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近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名员工在合理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刘某退休前系某公司职工,2003年10月,刘某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何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超速驾驶车辆与横穿马路的何某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2004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在扣除某公司已经垫付11.98万元后,某公司、刘某另行赔偿何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事后刘某按公司内部处理意见承担15余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2024年10月,何某再次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赔偿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68万余元。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何某护理费46万余元,并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并以刘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向其追偿赔偿款的50%。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虽无主观故意,但其并非专职驾驶员,其违规超速行驶,造成何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失,故某公司依法享有对刘某的追偿权,但追偿金额应与刘某的过错程度相当。案涉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仍投入使用,用人单位车辆管理存在疏漏,且未购置交强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用人单位自身亦存在过错。同时,此次事故系刘某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履职侵权的可责性相对较低,用人单位作为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社会责任。故从兼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平衡角度,法院判决刘某在合理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某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4.6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车辆保有量增加,用人单位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由此衍生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划分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对等关系,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客观上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之下,其行为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向劳动者追偿时不能简单地将全部赔偿责任转嫁给劳动者,应当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风险分配、利益归属等因素,合理划定追偿范围,平等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全因。而劳动者也需恪守履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勿因违规操作、疏忽大意引发安全事故。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