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拒不付50万元工程款!广安法院异地执法拘留失信男子

  
2026-08-20 11:24:2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张某在绵阳市盐亭县办事,两口子都在,法官快点来。”一份生效民事判决确认50万元工程款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却百般拖延拒不履行,8月20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接到线索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火速奔赴绵阳市盐亭县,将正在当地办事的失信被执行人张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该案背后,是一起挂靠施工引发、历经一二审的建设工程纠纷,也为工程结算协议效力认定敲响警示警钟。

此前,张某与蒲某、某黄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案涉项目为广安区全民水库管理处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四标段。某黄怀建设公司中标该工程后,与张某签订《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任命蔡某某为项目负责人,法院经审理认定蒲某属于挂靠施工。

施工过程中,蒲某实际参与部分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业主单位会议室,在第三方在场见证下达成调解,形成书面结算协议。诉讼期间张某反悔,主张该结算协议系受蒲某胁迫所签,不予认可结算结果,拒绝支付工程款。诉讼阶段张某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该案经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5)川1602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向蒲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作出(2026)川16民终22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签署结算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该结算文书系双方在多方在场情况下自愿达成,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期间,广安区法院多方查找财产线索。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供关键线索,反馈张某正在盐亭县活动。接到线索后,执行干警迅速奔赴盐亭开展执行行动,成功找到张某。因张某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广安区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之间在第三方见证下自愿签署的结算协议,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当事人事后反悔,不能仅凭口头主张受胁迫就否定结算效力,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败诉一方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义务。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司法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