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公安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近日,九寨沟县公安局在南坪镇下桥附近一酒店内查处一起吸食危险物质案件。经查,唐某雨向泽某某让、尤某塔、王某昕、杨某华、何某、杨某某科等6人非法出售“笑气”(经鉴定成分为一氧化二氮),并将未售完的笑气存放在家中。8月3日,杨某某科、尤某塔、泽某某让吸食了购买的“笑气”;8月4日,王某昕、何某、杨某华、唐某雨吸食了购买的“笑气”。
7名涉案人员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九寨沟县公安局依法对泽某某让、尤某塔、王某昕、杨某华、何某、杨某某科6人处以行政拘留;因唐某雨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并收缴了剩余笑气。
“笑气”虽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买卖“笑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笑气”不是“娱乐气体”,而是伤人害己的隐形“毒药”。请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朋友,切勿因好奇尝试,自觉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非法贩卖、吸食“笑气”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