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三项诉求,三大离婚救济制度边界如何区分?身患重病、生活困顿的一方,怎样才能获得司法兜底帮扶?8月18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法律边界。
2020年,A与B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C。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A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由其抚养婚生女。B抗辩主张,要求A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万元、经济补偿5万元、经济帮助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由B管理,B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身患两种癌症,持续治疗造成家庭拮据,为筹措手术费向银行贷款1.7万元。另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共同存款及债权归B享有,共同债务由A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A一直承担B的医疗开支,已经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不存在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B也并非显著超额承担家庭义务的一方。但B属于低保人员,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负担重,离婚后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确属生活困难,而A身体健康,具备务工收入,有相应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决准予A与B离婚,婚生女C由A抚养,A向B支付经济帮助款;驳回B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三者不能混为一谈。离婚损害赔偿以对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为前提,不能把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直接等同于遗弃;离婚经济补偿适用于一方显著超额承担家务、抚育、照料义务的情形,并非只要做了家务就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困难一方的救济措施,重在保障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