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农地流转必须严守“农地农用”底线,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污染耕地环境、合同到期拒不返还土地,终将承担法律责任。8月1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依法确认到期合同终止,判令承租方拆除违建、复耕土地、支付占用费用,以司法刚性守护耕地红线与乡村生态环境。
2015年10月1日,前锋区某村民小组与蒋四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辖区36.79亩土地经营权出租,明确约定土地仅限水产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用途,租赁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合同履约期间,蒋四擅自违反土地用途约定,在承租农用地范围内违规修建养猪场,开展生猪养殖经营。
猪场生产产生大量养殖污染物,肆意污染周边土壤、水源及空气,严重破坏耕地生态,直接影响附近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群众反响强烈,多次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反映问题。
为化解矛盾纠纷,2025年9月6日,当地村委会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25年9月30日,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正式届满。按照约定,蒋四理应及时清退场地、平整土地、恢复耕种条件并交还村民小组。
然而,蒋四不仅拒不交还土地、不对污染撂荒土地开展复耕整改,还无偿持续占用土地,导致涉案土地长期荒废、生态受损,始终无法恢复至出租前的耕种状态。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6年1月23日,该村民小组依法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虽载明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可申请续租,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尚未届满,双方也未达成新的续租合意,续租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已于2025年9月30日依法终止,蒋四不再享有合法占用土地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蒋四违规在农用地修建养猪场、污染耕地,合同到期后拒不退地、不复耕、不付费,严重侵害村集体合法权益,破坏耕地资源与乡村生态。
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于2025年9月30日终止;蒋四需按每年18174.26元标准,支付2025年10月1日起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的占用费;限期将涉案土地复耕整改,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后归还村民小组。
本案是法院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践行生态修复司法理念、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的典型涉农案例。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本,是乡村振兴的核心资源,农地农用、严禁非农化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租方必须严格恪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破坏耕地生态。
该案判决清晰界定了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到期后承租方的退地、复耕、付费法定义务,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同时以司法裁判亮剑土地违规使用、耕地污染、占地拒不退还等乱象,通过“返还土地+支付占用费+生态复耕”的组合裁判模式,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既守住耕地保护底线,又修复受损乡村生态,对规范辖区农村土地流转、防范农地非农化、护航乡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