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货车动态监控是交管部门防范超速、疲劳驾驶以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监管举措。监控数据本应真实客观、不可篡改,但有人瞄准部分货车司机规避处罚的心理,通过篡改监控数据进行非法牟利。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自行联系客户,通过换卡、修改指令等方式对重型自卸货车车载GPS终端数据进行篡改,以帮助重型自卸货车逃避超速、疲劳驾驶的监测,进而逃避行政部门的监管。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对25台货车车载GPS终端数据篡改,获利1.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对43台重型自卸货车车载GPS终端数据篡改,获利2.7万元。
崇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修改指令等方式对货车终端数据进行篡改,帮助货车逃避超速、疲劳驾驶监测,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道路货运车载终端监管系统守护万千群众出行安全,受刑法强制力保护。二被告人篡改终端数据,使重型自卸货车逃避行政监管,这种行为架空了行政部门的监管举措,加大了货车违规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部分人员存在“只要不出事故就不算犯罪”的普遍误区。但事实上,即便未引发交通事故,只要破坏监管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就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技术从业者不可利用专业技能铤而走险,靠篡改系统牟利终将会身陷囹圄;货车司机切勿花钱屏蔽违章预警,漠视行车安全极易酿成惨剧;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篡改公共管理系统数据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已然逾越法律红线,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