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废水溢流污染河沟拒不缴纳罚款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1.6万元罚款

  
2026-08-18 10:57:42
     

何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生猪养殖企业污水溢流外排污染水体,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后,既不复议起诉,也拒不缴纳罚款。8月1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对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完毕,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6000元行政处罚,以司法力量护航流域水环境安全。

据介绍,广安市某农业公司在生猪饲养及销售扩建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及时做好养殖污水收集、贮存、清运工作,养殖废水从预处理池发生溢流,直接外排进入河沟,造成水体污染。该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2024年11月18日,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农业公司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涉案农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拒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催告,该公司依旧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生态环境局向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

前锋区法院对该案开展非诉行政执行书面审查。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作出处罚的程序合法,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16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是法院通过非诉行政执行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典型案例,契合生态环境法典“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立法精神。畜禽养殖废水溢流,是农业面源污染、流域水体受污染的重要风险隐患。

通过司法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压实养殖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打通行政处罚落地兑现的司法通道,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双向协同;同时也发挥司法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畜禽养殖经营者树牢环保主体意识,完善污水处置设施,从源头防范养殖污水乱排溢流问题,以司法协同守护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