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生效判决绝非一纸空文,失信耍赖、隐匿财产妄图“瞒天过海”逃避执行,终将触碰法律红线、付出刑事代价。8月17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男子姜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最终获刑,有力震慑拒不执行司法权威的失信行为。
此前,前锋区法院审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依法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赵某某共同支付租金、赔偿费用及违约金共计4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姜某某置法律文书于不顾,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胜诉当事人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如实申报财产、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然而,姜某某签收文书后,依旧心存侥幸、消极对抗,既不主动履行债务,也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
2026年3月,法院依法传唤姜某某督促履行,其依旧拒不配合、拒不履约。针对其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令人没想到的是,即便受到司法惩戒,姜某某仍毫无悔意,依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姜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主动履行,且其本身拥有稳定经营收入,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为恶意规避法院执行,姜某某耍起“小聪明”,长期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流转资金,偷偷开展大额转账、个人消费,刻意隐匿个人财产、规避财产核查,故意拖延、抗拒执行,致使生效裁判长期无法落地,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因其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某立案侦查。经侦查、审查起诉完整程序,检察机关向前锋区法院提起公诉。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生效裁判文书具有绝对强制执行力,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妄图通过隐匿财产、转移资金、借用他人账户、拒不申报财产等方式“拖、赖、躲、逃”,企图逃避履行义务。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胜诉权益,更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