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夜晚山林手电光束闪动,一人强光照射惊扰飞鸟,一人持弹弓伺机射杀,两名男子结伙在禁猎区大肆捕猎野生鸟类,51只“三有”野生动物惨遭伤害。8月17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用司法利剑守护区域野生动物资源。
2024年2月,陈某、唐某二人结伴来到前锋区乡镇野外山林,分工实施非法狩猎。
唐某手持手电筒,强光照射惊扰林中鸟类,陈某则使用弹弓伺机射杀。
短短一段时间,二人共猎捕珠颈斑鸠、灰胸竹鸡、欧亚乌鸫、环颈雉、山斑鸠等野生鸟类51只。其中4只被唐某及其家人烹煮食用,剩余47只被处理后存放家中冰箱。
根据广安市前锋区政府通告,辖区全域属于禁猎区,该时段处于法定禁猎期,弹弓属于禁用猎捕工具,夜间照明行猎更是明令禁止的狩猎方式。经专业鉴定,被捕获的全部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二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当地山林生物多样性。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唐某违反狩猎管理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实施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二被告人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鸟类死体,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承办法官介绍,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宝贵资源。不少群众误以为打几只野鸟无伤大雅,殊不知全域禁猎背景下,使用弹弓、夜间照明行猎,达到相应数量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
该案的判决,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警示并重。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摒弃猎奇尝鲜心理,自觉遵守禁猎规定,不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