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持弓弩热成像仪猎捕野鸟 广安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6-08-17 10:37:21
     

王名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就抓几只野鸟解馋,能有多大事?”不少群众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殊不知此举已经触碰法律红线,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8月17日,广安区法院发布一起非法狩猎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群众,以司法力量筑牢野生动物保护防线。

2024年8月,刘某、王某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邀约同伴铤而走险,携带复合弹弓、复合弓弩、天眼热成像仪、强光手电筒进山狩猎。趁着夜色,一行人采用强光照射惊扰野生动物的方式实施捕猎,捕获珠颈斑鸠、灰胸竹鸡等野生鸟类,随后加工食用。

经专业认定,当事人采用的方式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夜间照明行猎,所使用的弓弩、弹弓等器具属于禁用猎捕工具。

广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王某等人违反狩猎管理法规,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全案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拘役,适用缓刑,依法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刘某、王某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共计10500元,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非法狩猎案件认定核心在于“三禁”标准,即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与狩猎方法。根据广安区相关通告,全区全域划为禁猎区,禁猎期限持续至2026年12月31日。夜间照明行猎、猎套、弓弩、捕鸟网等均在禁止清单之内,切勿心存侥幸。

法官提示,非法狩猎不止有刑事风险。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可没收猎获物、工具并处罚款。与此同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公共利益,行为人还需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正式施行,法典专门设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条款,进一步织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网络。野味并无特殊营养价值,私自猎捕、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破坏区域生物多样性,还极易传播疫病。

广安区法院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摒弃猎奇尝鲜心态,自觉抵制野味,主动抵制非法狩猎行为,发现偷猎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