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阿坝州两级检察院发布2起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警示震慑有关违法行为,以法治之力保护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四姑娘山景区水域鱼类
四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6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罗某、田某某、杨某某4人,在未取得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渔网在阿坝州四姑娘山镇双桥沟景区捕捞该水域野生鱼类66条(经鉴定为大渡软刺裸裂尻鱼)。姚某某等4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小金县检察院紧盯“禁渔区域、禁用工具、非法行为”三大核心要素,聚焦案件关键环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4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小金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等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拘役2个月;要求4名被告人共同购买100尾指定规格鱼苗在民间增殖放流点完成增殖放流;并责令4人在州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私藏非制式枪支并捕捞三只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2年
2025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阿坝州马尔康市龙尔甲乡蒙岩村喇嘛洞山上挖羌活时,发现一只被啃食过的麂子,于是便将这只麂子(毛冠鹿)带回家中。
2025年11他通过前期放置的猎套在龙尔甲乡蒙岩村喇嘛洞山上,套死一只“鹿子”(水鹿)和一只“山驴子”(中华鬣羚),三只动物均进行肢解、去除皮毛内脏后,将肉和骨头运回家中放入冰柜后食用。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家中藏有其购买多年的一把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针对上述非法捕猎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马尔康市检察院依法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猎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价值共计人民币8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其数罪并罚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国家资源损失的责任,在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人民币65000元。
2026年6月24日,马尔康市法院依法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费65000元,同时没收其射钉枪、射钉枪子弹、猎套等作案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