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一火锅店回收食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过滤熬制成所谓“老油”循环端上餐桌,两年时间销售含“老油”锅底8000余单,经营收入高达356.9万余元。8月13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这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从业禁止。

2024年4月至2026年4月,火锅店经营者孙某为压缩经营成本,安排店内厨师李某回收餐厨废弃油脂,通过过滤、熬煮加工制成“老油”,掺入火锅底料中持续提供给消费者食用。
经查,该店累计售卖使用“老油”的火锅锅底8250单,总营业收入356.9万余元,其中锅底收费7.79万元。
2026年4月7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在店内当场扣押两桶涉案深色废弃油脂。
当日,邻水县公安局将厨师李某抓获归案;经民警电话通知,店主孙某三日后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7.79万元。
庭审中,孙某、李某对违法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李某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掺入餐厨废弃油脂这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邻水县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孙某构成自首,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孙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李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任何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经营活动。
邻水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很多餐饮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回收火锅油脂只是行业惯例、仅属于卫生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食客食用后产生的餐厨废油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反复回收加工回流餐桌,长期食用极易诱发消化道疾病,存在重大健康风险。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急性身体损害,只要实施该行为,就涉嫌刑事犯罪。
该案的判决释放鲜明司法信号:司法机关严守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回收使用火锅老油、地沟油等违法犯罪保持持续高压打击。在此提醒广大餐饮从业者,经营不能突破食品安全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市民外出就餐若发现类似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