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未成年人借车骑行发生事故 谁来“买单”?

  
2026-08-13 15:58:5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11岁未成年人借用同伴电动自行车骑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回到2024年9月,11岁的小刘未经母亲同意,擅自骑走了登记在母亲名下的电动自行车,出门寻找同龄的伙伴小李玩。见到电动车后,小李提出想要学习骑行,在场的小李外婆并未对这一危险行为加以劝阻。随后,小刘陪着小李在路边练习骑车,小李的外婆则独自返回家中。

没人想到,短短片刻的疏忽,就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小李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不慎与正在散步的老人王某发生碰撞致其重伤。老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特勤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料理完老人的后事,王某家属多次与小刘、小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三方陷入僵局,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小刘、小李两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死亡,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将车交由未成年使用,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事发时小刘、小李年仅11周岁,均不具有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小李在路边上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小刘母亲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及小刘的监护人,未能妥善管理车辆,放任小刘驾驶车辆外出并导致其将车辆交由同样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故小刘一方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对涉案事故的损失由小李承担80%的赔偿责任约24万余元,由小刘承担20%的赔偿责任约6.5万余元。因小李、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红线不可越,安全教育从小抓。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满12周岁禁止骑行自行车上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风险辨别与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对于监护人而言,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格管理家中车辆,守好第一道安全防线。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监管,主动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的违规骑行行为,避免因监护缺位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