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宴拼酒酿两死悲剧 法院判决同饮者按过错程度按份担责

  
2026-08-13 16:16:27
     

一场家宴上的拼酒行为,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187.38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187.38元,被告胡某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62.46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汪某、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该案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意义,该院邀请案发地村社干部、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群众代表等3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3月3日(元宵节)中午,翠屏区白花镇居民胡某甲在家中设宴款待十余名亲友。席间,胡某甲提供酒精度约50度的枸杞、红枣泡酒供客人饮用。饮酒过程中,邓某、陈某相互邀约“单挑”拼酒,在35分钟内连续饮用五杯酒,总量约750毫升。拼酒期间,胡某甲曾以口头制止、肢体阻拦、通知家属等方式进行劝阻,但邓某不顾劝阻自行添酒;黄某全程在场,多次以言语怂恿、助推二人拼酒;胡某乙在二人饮酒节奏明显超出正常社交范畴后,仍应要求为二人倒酒;汪某全程未饮酒,在二人进入拼酒阶段后即离席;张某仅少量饮酒,未参与怂恿、协助拼酒等行为。

当日下午,陈某因饮酒过量出现身体异常,被胡某甲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晚间,邓某家属发现其面色苍白、呼吸微弱,遂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严重酒精中毒。

事后,邓某的父母及两名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将同桌共同饮酒的胡某甲、黄某、汪某、胡某乙、张某五人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1873.8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案系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责任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应当知晓大量饮用高度白酒对人体健康的高度危险性。其主动参与拼酒、不顾劝阻自行添酒的行为,是导致其酒精中毒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虽在案涉聚餐中亦因酒精中毒死亡,但其作为邓某拼酒行为的相对方,全程参与且未表现出拒绝或退出的意思,对邓某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胡某甲作为酒宴组织者,对其提供的高度泡酒负有安全管控义务,其虽实施了一定劝阻行为,但在邓某自行添酒并明确拒绝劝阻时,未采取收走酒具、终止酒水供应等有效措施,且在向家属交接醉酒者时未尽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黄某系陈某的配偶,全程在场,虽未参与拼酒却多次以言语怂恿、助推邓某与陈某的拼酒行为,属于对危险行为的不当帮助,主观上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乙系胡某甲的姐姐,在邓某、陈某进入拼酒状态、饮酒节奏与饮用量明显超出正常社交范畴后,仍应二人要求为其倒酒,属于对危险行为的不当帮助,主观上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汪某全程未饮酒,且在受害人拼酒阶段已离席,既未参与也未放任风险行为;被告张某仅少量饮酒,未实施任何怂恿、协助拼酒的行为;二人均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需以行为人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或者数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为法定要件。本案中,胡某甲的管控不力、黄某的言语怂恿、胡某乙的协助倒酒,三者在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与作用方向上均不相同,甚至存在劝阻与怂恿的对立属性,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不符合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各被告的行为系分别实施、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主张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因邓某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06246元。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亲友聚餐饮酒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社交方式,但情谊行为并非免责的“挡箭牌”,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贯穿饮酒全过程,且会随着饮酒风险的升级而相应提高。民法典明确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本案中三类需承担责任的过失行为,普遍隐藏在推杯换盏的日常细节中,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一是组织者的管控义务不能止步于口头劝阻。酒宴组织者对酒水供应、饮酒节奏负有首要管控责任,提供高度酒时更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当出现拼酒、过量饮酒等风险时,仅靠口头劝阻不足以完全免除责任,必须采取收走酒具、停止供酒等实质性管控措施;将醉酒者交接给家属时,还应充分告知饮酒量与急性中毒风险,确保家属采取妥善照护措施。二是言语怂恿助兴同样构成过错。即便自身未参与饮酒、未直接劝酒,以言语刺激、怂恿他人拼酒、过量饮酒,放任饮酒风险扩大的,同样属于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三是协助倒酒的责任认定需区分风险阶段。正常席间斟酒是社交礼仪,无需承担责任;但在他人已经出现过量饮酒、拼酒斗酒的明显风险后,仍应其要求协助倒酒的,属于对危险行为的不当协助,主观上存在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节假日是聚餐饮酒的高发时段,广大群众应当树立文明饮酒、量力而行的观念,酒宴组织者要主动把控饮酒节奏,同饮者要及时劝阻过量饮酒行为,切勿碍于“面子”怂恿拼酒、盲目劝酒,避免让团圆欢聚变成悲剧。

(郑成康 邓以涛 彭屏)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