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小张找到一网络平台博主帮其代购海外好物,并按博主要求将代购全款转到小王银行卡内,小张收到快递后发现货不对版,博主也玩消失,遂将收款人小王诉至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小张全部诉讼请求。
将6万余元代购款转到博主指定账户
2025年7月,一穿搭博主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名牌包包、鞋子等海外代购信息,宣传自己为“日柜好物挖掘机”,“关东关西实时跑腿中”。
7月27日,小张通过平台咨询该博主包包和鞋子价格,该博主要求加微信洽谈交易,小张遂添加该博主微信,并与其协商达成代购合意,约定由该博主代购5双品牌鞋子和2个品牌包包,总价63300元。7月28日,小张询问是否可以向其微信转账,该博主告知小张其微信限额了,并向小张发送小王名下某银行卡号,要求转到小王卡内。7月28日至8月2日期间,小张向小王银行卡号共计转账支付63300元。
收货后欲退货却被博主拉黑
后该博主通过国际快递向小张发送五件快递,物流轨迹显示货物自日本东京发出,经香港中转清关后进入国内运输,送至小张处。8月16日,小张收到货后,在微信上向该博主指出收到的包包、鞋子存在走线、材质、味道、压印及软硬度与专柜正品特征不一致等问题,主张全部商品为假货,要求该博主提供退货地址并办理退货退款。后该博主失联,拉黑了小张。
因该博主在网络平台、微信均未进行实名认证,小张遂将收款的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款并赔偿损失。小王到庭后抗辩,小张举证的网络平台账号、微信账号的主体都不是他,他是一名酒吧保安,某日酒吧一顾客请托其提供银行卡收个款,其提供了卡号收款,收取了4000元报酬后,就将剩余款项取现交给了顾客;其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未在日本进行任何代购行为,也未向小张发过任何商品。
小张诉请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
法官审理中,主动将小王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释明小张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小张坚持以其与小王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小王退款,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提交的网络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均未实名认证,无法认定小王曾以自身名义对外发布代购信息,与小张磋商商品型号、价格、运输等,物流凭证无法证明系小王本人发货或系其指示他人发货,无法证实小张与小王之间有买卖关系的合意或者小王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因小张诉请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故判决驳回小张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小张与小王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争议焦点为海外代购法律关系性质、小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海外代购根据双方之间约定的不同,可以分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若消费者基于对代购人特定渠道或能力的信任,指示其向海外商家购买指定商品,代购人收取一定的佣金,则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若消费者基于代购人已经实际购买到或宣传自己已购买到海外商家的指定商品,向代购人转款购买,则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消费者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并就其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消费者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后,消费者也有权变更诉讼请求。若消费者无法举证证明其请求权基础成立,则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法官提醒】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交易时,一定要谨慎识别对方的身份信息,未在平台进行实名认证的,可能就是遇到了“李鬼”,不能向其转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交易时,转款时若遇到对方以微信限额、冻结等情况要求向其指示的第三人转款时,该情况属于高风险交易的异常情况,可能就是遇到了“李鬼”,不能向其转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交易时,在未收到商品,未对商品进行检验前,转款尽量不要转全款,可约定分阶段进行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