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蓉 汤国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案由武胜县法院院长陈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刑事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企业经营者等50余人走进法庭,全程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生态法治警示教育。

武胜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车某、祝某三人系当地一家竹木加工店实际经营者,该加工厂属于淘汰类落后产能。2025年10月,三人决定关停作坊,为节约处置成本,在明知匡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产生的废碱液交由其处理。
同年10月13日至16日凌晨,匡某联合付某驾驶吸污车,先后将约90吨具有强腐蚀性的危险废碱液偷排至雨污管网,废液流入辖区水库,造成水体污染、库区鱼类大量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合议庭严格区分刑事定罪量刑、生态公益损害赔偿两条审理主线,完整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流程,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案件审理引入专家证人出庭机制,专业人员就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环境危害、合规处置路径发表专业意见,为案件公正裁判提供科学支撑。
开庭前,合议庭专程前往污染水库现场踏勘,实地核查水体受损情况,夯实案件事实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赔偿资金,积极补救受损生态环境。
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生态修复、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连带承担污染清理费、生态恢复期功能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旁听的人大代表表示,本次公开庭审就是一堂鲜活生动的生态法治公开课,直观展现污染环境的沉重法律代价。庭审结束后,现场播放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宣传片,进一步警示市场经营者绷紧环保之弦,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杜绝非法排污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生态环境受损,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期间功能损失、污染清理费、鉴定评估费等全部合理支出。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明知对方无危废处置资质,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主动开展生态修复,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