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亮剑!“未成年不是护身符”!青神公安连续查处两起未成年人违法案:两人被拘,多人获教!

  
2026-08-06 14:18:43
     

李欣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熊勇

近期,青神县公安局在“百日行动”中连续查办两起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涉及结伙流窜诈骗、盗窃等行为。公安机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既彰显法律刚性,又传递法治温度。

案例一:结伙流窜诈骗超市

青竹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两名外地未成年人结伙、驾车流窜至青神,以“选购商品边走边结账”为掩护,一人进店选购,另一人在店外骑摩托车接应,得手后迅速跳上车逃离现场,连续骗取两家超市财物。案发当日,派出所快速锁定嫌疑人身份,并成功劝回已逃往外地的两名违法人主动投案自首,同时全额挽回两家超市的经济损失。


经查,两名违法行为人张某、田某均系未成年人。其中,张某于2023年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因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不予执行)。此次张某再次实施诈骗违法行为,不属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对于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属于法定不执行情形,应当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予以执行。田某系首次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处罚,并对其开展深刻的法治教育,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

案例二:盗窃山地自行车

经查,赵某、唐某、何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唐某今年四月就曾因“拉车门”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拘留不执行),这已是他今年第二次因盗窃被查处—屡教不改,令人警醒。


本案中,唐某因在一年内两次实施盗窃违法行为,属于“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予以执行。赵某、何某因系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处罚。

“不处罚”不等于“不管”,教育挽救不缺席

青神县公安局同步对赵某、何某、田某开展了深入的法治教育,帮助他们认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同时,依法督促五人的监护人切实落实管教责任,加强对子女的日常监管和法治引导。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